混凝土组成材料的质量控制
1水泥
(1)配制混凝土用的水泥应符合国家标准《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和《快硬硅酸盐水泥》的规定。 当采用其他品种水泥时,应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2)应根据工程特点、所处环境以及设计、施工的要求,选用适当品种和级别的水泥。
(3)对所用水泥应检验其安定性和强度。有要求时,还应检验其他性能。其检验方法应符合国家标准《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水泥细度检验方法(筛析法)》、《水泥比表面积测定方法(勃氏法)》、《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检验方法》和《水泥化学分析方法》的规定。
根据需要可采用水泥快速检验方法预测水泥28d强度,作为混凝土生产控制和进行配合比设计的依据。
(4)水泥应按不同品种、级别及牌号按批分别存储在专用的仓罐或水泥库内。如因存储不当引起质量有明显降低,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为一个月)时,应在使用前对其质量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2)骨料(”普通混凝土所用骨料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骨料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粗骨料最大粒径不得大于混凝土结构截面最小尺寸的1/4,并不得大于钢筋最小净距的3/4;对于混凝土实心板,其最大粒径不宜大于板厚的1/2,-H.不得超过50 mm;泵送混凝土用的碎石,不应大于输送管内径的1/3;卵石不应大于输送管内径的2/5;
②泵送混凝土用的细骨料,对0. 315 mm筛孔的通过量不应少于15%,对0. 16 nin:筛孔的通过量不应少于5%;
③泵送混凝土用的骨料还应符合泵车技术条件的要求。
(2)骨料质量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检验:
①来自采集场(生产厂)的骨料应附有质量证明书,根据需要应按批检验其颗粒级配、含泥量及粗骨料的针片颗粒含量;
②对无质量证明书或其他来源的骨料,应按批检验其颗粒级配、含泥量及粗骨料的针片颗粒含量。必要时还应检验其他质量指标。
③对海砂,还应按批检验其氯盐含量,其检验结果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
④对含有活性二氧化硅或其他活性成分的骨料.应进行专门试验,待验证确定对混凝土质量无有害影响时,方可使用。
(3)骨料在生产、采集、运输与存储过程中,严禁混人影响混凝土性能的有害物质。骨料应按品种、规格分别堆放.不得混杂。在其装卸及存储时,应采取措施,使骨料颗粒级配均匀,保持洁净。
3)水
拌制各种混凝土的用水应符合国家标准《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的规定。不得使用海水拌制钢筋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不宜用海水拌制有饰面要求的素混凝土。
4)掺合料
(”用于加气混凝土中的掺合料,应符合国家标准《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用于水泥中的火山灰质混合材料》和《用于水泥中的粉化高炉矿渣》的规定。
当采用其他品种的掺合料时,其烧失量及有害物质含量等质量指标应通过试验,确定符合混凝土质量时,方可使用。
(2)选用的掺合料,应使混凝土达到预定改善性能的要求或在满足性能的前提下取代水泥。其掺量应通过试验确定,其取代水泥的最大取代量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3)掺合料在运输与存储中,应有明显标志。严禁与水泥等其他粉状材料混淆。
5)外加剂
(1)用于加气混凝土模具的外加剂的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的规定。
(2)选用外加剂时,应根据混凝土的性能要求、施工工艺及气候条件,结合混凝土的原材料性能、配合比以及对水泥的适应性等因素。通过试验确定其品种和掺量。
(3)选用的外加剂应具有质量证明书,需要时还应检验其氯化物、硫酸盐等有害物质的含量,经验证确认对混凝土无有害影响时方可使用。
(4)不同品种外加剂应分别存储。做好标记。在运输与存储时不得混入杂物和遭受污染。
6)混凝土配合比确定与控制
(1)混凝土配合比应按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设计技术规定》和《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通过设计一计算和试配确定。当配合比的确定采用早期推定混凝土强度时,其试验方法应按国家标准规定进行。在施工过程中,不得随意改变配合比。
(2)泵送混凝土配合比应考虑泵送的垂直和水平距离、弯头设置、泵送设备的技术条件等因素,按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并应符合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3)混凝土配合比使用过程中,应根据混凝土质量的动态信息,及时进行调整。